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民初501号
原告:新疆龙脉环境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河滩北路****。
法定代表人:冉启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朋,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电器材工业总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炉院街**/div>
法定代表人:殷西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经营地,经营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iv>
负责人:陈艳国,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龙脉环境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电器材工业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新疆龙脉环境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龙脉环境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龙脉环境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500元(原告未缴纳),本院不再收取。
审判员 李天雪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万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