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龙脉环境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龙脉环境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北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9财保334号
申请人:新疆龙脉环境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河滩北路****。
法定代表人:冉启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玲,新疆瑞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北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时代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丁江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龙脉环境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北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57,124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新疆龙脉环境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龙脉环境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北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红山路支行账号为×××账户内的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北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行乌鲁木齐红山路支行账号为×××账户内的存款;
三、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北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乌鲁木齐新华北路支行账号为×××账户内的存款。
以上存款合计为257,124元。
案件申请费1,805.62元,由申请人新疆龙脉环境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阿依夏古丽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热孜万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