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9837号
原告:乌鲁木齐龙脉环境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河滩北路397号5楼。
法定代表人:冉启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天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甘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职总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龙脉环境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天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龙脉环境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乌鲁木齐龙脉环境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西热尼阿依·依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