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04民终1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伊犁三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0068817789T,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边合区上海路白桦国际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帅,男,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彩霞,新疆西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尔果斯市永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MA776PYR4H,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开元路1号创新创业园孵化楼B-414-138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峰,总经理。
上诉人伊犁三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霍尔果斯市永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401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伊犁三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伊犁三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伊犁三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54元,减半收取7427元,由上诉人伊犁三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吐拉江·买买提明
审判员 王 战 斌
审判员 张 建 立
二〇二〇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林 愈 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