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民申21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伊犁三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边境合作区上海路白桦国际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彩霞,新疆西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原审被告:**,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伊宁市州霍尔果市。
再审申请人伊犁三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2020)新4004民初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伊犁三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一审判决生效后,**作为主债务人,已自动履行所欠***劳务费,债务已清偿为由,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伊犁三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伊犁三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琳
审 判 员 张全兴
审 判 员 崔 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努巴克
书 记 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