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26民初1551号
原告:***,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三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三能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