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三能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三能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26民初1551号 原告:***,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三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三能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