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佳明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淮滨县志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青岛佳明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7民初2615号
原告:淮滨县志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防胡镇林洪寨村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7MA46TU0C8R。
法定代表人:张侠,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西增,男,汉族,1978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青岛佳明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金谷园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8757156XA。
法定代表人:郑修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淮滨县志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佳明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佳明环保设备销售合同》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①友好协商;②向合同签署地阜南县人民法院起诉”之约定,本院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阜南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树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简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