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722执恢332号
申请执行人:城固县XX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2226XXXX6P
住所地:城固县XX镇XX路XX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系某某职工,委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委托。
被执行人:城固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号:XXXXXXXXX
住所地:城固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林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系城固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委托。
被执行人:汉中某某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号:71978658-5
住所地:城固县XX园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委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城固县XX社XX城固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汉中某某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在首次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汉中某某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相应的不动产。在本次执行中第三人林某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协商愿意出资525万购买本案抵押财产,用以履行被执行人的相关债务。2021年12月第三人林某与本案申请执行人及两被执行人四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由第三人林某以525万元的价格购买某某房地产公司位于城固县XX小区XX楼XX段(B1-B6)的抵押房屋(详见汉恒评报字[XXXX]第XXX号评估报告坐落位置及房屋面积)。限第三人林某在2020年12月20日之前支付购房款至本院指定账户(户名:城固县人民法院;账号:XXXXXXXXXXXXX1004;开户行:农行某某支行某某分理处),用以偿付某某建司所欠申请人债务,本息合计525万元。二、第三人林某支付购房款后,由申请人申请办理解除某某房地产公司所提供抵押房屋的抵押权手续,后抵押人某某房地产公司与第三人林某自行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办理产权过户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第三人林某自行承担。申请人、某某房地产公司有义务协助第三人林某办理过户手续。三、第三人林某购买抵押房屋价款用以清偿被执行人某某建司所欠申请人借款后,某某建司与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某某房地产公司出售房屋于林某后,某某房地产公司放弃对某某建司的追偿权。四、申请人同意在本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扣划某某建司账户存款40万元,后对被执行人某某建司的所有银行账户申请解除冻结。五、本案申请人所垫付诉讼费22356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44400元,由第三人林某承担。”该协议签订后,在具体履行的过程中,本院通过划扣方式执行25万元并支付申请人,第三人林某主动支付申请人执行款150万元,剩余款项因第三人林某生病住院暂未支付,但其给申请人承诺在2021年5月底前全部履行到位,申请人表示同意。2021年3月15日申请人书面申请主动撤回了本案的执行。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722执恢332号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蒋龙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