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中鑫海建筑有限公司

**与城固县鑫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722执693号
**、城固县鑫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城固县鑫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722民初4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城固县鑫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947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缴纳执行款19474元,案件受理费453元,共计19927元,此款项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19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722执693号执行完毕,于2019年5月15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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