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青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喀什怡达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青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3125民初359号
原告:喀什怡达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昆仑大道(林飞汽贸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青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799号朗月星城小区8栋5层1单元501。
法定代表人:侯高才,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喀什怡达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青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予以立案。原告喀什怡达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喀什怡达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喀什怡达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阿尔冬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俞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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