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5执116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新疆青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799号朗月星城小区8栋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青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水劳人仲字(2020)第40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扣被执行人新疆青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实际付款日期计算),执行费350元。
二、存款不足的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以物抵债,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 O 二 O 年 十 月 一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陈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