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432民初1736号之二
原告:河北锈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MA0FG9KK35,地址:河北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363号秀水大厦6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汇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MA0EP02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锈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汇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锈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锈玺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锈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0.00元,减半收取计1415.00元,由河北锈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苏海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