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建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民辖终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4年8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新闻里19-1-4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梅,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梅,女,1979年9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新闻里19-1-4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建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李永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6民初45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称,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6民初451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确定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2、二审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立案,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该案应由一审法院管辖,理由如下: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居间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如在本合同履行过程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便是合同未明确说明管辖法院的具体名称,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居间协议委托事项就是被上诉人一委托上诉人联系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丰宁机电安装项目部(以下简称丰宁项目部)丰宁抽水蓄能机电安装项目,那么该居间合同的标的物就是丰宁抽水蓄能机电安装项目,标的物的所在地或结果地即为居间合同的履行地。上诉人已促成了被上诉人一与丰宁项目部达成合作关系且已签订《劳务用工协议》,上诉人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该居间协议的履行地就在项目所在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另,《居间协议书》的附件即为丰宁项目部与被上诉人一签订的《劳务用工协议》,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应同为一个合同的整体,合同附件的施工地为丰宁满族自治县,主合同的履行地应与合同附件的履行地应相同,都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因此本案一审法院有管辖权。请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河北建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李永梅均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应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约定发生纠纷后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从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内容来看,合同的标的就是上诉人促成被上诉人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丰宁机电安装项目部丰宁抽水蓄能机电安装项目签订相关施工合同,也就是说该居间合同的履行地就是丰宁抽水蓄能机电安装项目所在地的丰宁满族自治县,因此,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应具有管辖权,其立案后依法不应再移送至其他法院管辖,本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应继续管辖审理,其裁定移送其他法院管辖存在不妥,应予纠正。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6民初451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芳
审判员 陈德军
审判员 侯金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君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