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302民初3039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中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中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