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3222号
原告:济南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街道马头山村民委员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新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振,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敏,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江苏沭阳绿苑花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新河镇绿苑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吕兆才,总经理。
被告:襄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建华路**。
法定代表人:刘克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
法定代表人:陈尚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国,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元涛,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济南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沭阳绿苑花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济南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2元,减半收取计1706元,由原告济南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徐文震
书记员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