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381民初1356号
原告:**,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男。
被告:吴用,男,197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襄阳银沙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襄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建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宏。
原告**与被告**、吴用、襄阳银沙滩科技有限公司、襄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襄阳银沙滩科技有限公司信息不具体明确,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原告**提起的诉讼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沈华林
审判员  刘承军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卓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