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汉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82民初413号
原告:**,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平安,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建华路2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宏,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新平,男,195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
被告:何利平,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
原告**与被告刘新平、汉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何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熊小宝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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