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田蔬农业有限公司、汉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07民初3344号
原告:湖北田蔬农业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黄集镇。
法定代表人:姚贵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吉丽、刘金银(实习),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建华路。
法定代表人:卢国宏,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群涛,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田蔬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蔬农业公司)与被告汉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江城建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蔬农业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蔬农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田蔬农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50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原告湖北田蔬农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宁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屈郑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