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彭桥景观园林有限公司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与镇江市丹徒区彭桥景观园林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112执997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镇江市金润大道1016号(312国道嶂山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戴非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江平、祝锦江,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丹徒分局干部。
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彭桥景观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莱村彭桥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兴停,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彭桥景观园林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镇国土资监处徒[2016]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的(2017)苏1112行审9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决定、裁判: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彭桥景观园林有限公司应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位于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莱村村412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上述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以罚款人民币9000元。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按时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彭桥景观园林有限公司未能在期限内履行退还非法占用的位于镇江市丹徒区莱村村412平方米土地,自行拆除在上述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仅自动履行了罚款。现查明,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彭桥景观园林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经投入使用,现强制拆除上述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涉及较多的社会矛盾。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强制拆除已投入生产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在没有协调好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的情况下,不宜立即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据此,本案目前尚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镇国土资监处徒[2016]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段为东
审判员  潘光跃
审判员  王祺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丁 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