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苏1112行审90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镇江市金润大道**(312国道嶂山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戴非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江平、祝锦江,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丹徒分局干部。
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彭桥景观园林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莱村彭桥**div>
法定代表人陈兴停,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镇国土资监处徒[2016]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镇国土资监处徒[2016]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6年4月开始在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莱村村土地上动工平整后建设房屋,拟用于生产、生活用房。截至调查结束之日,该项目已建成。经实测,该项目用地面积412平方米(合0.62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位于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莱村村412平方米土地;二、限期拆除在上述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以罚款人民币9000元。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和第二项内容,同时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立案呈批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询问笔录、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土地租赁协议、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违法案件会审记录、宗地测量成果手册、镇江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缴款收据、送达回执等。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仅缴纳罚款9000元,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不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和第二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镇国土资监处徒[2016]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第二项。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旭东
审 判 员 郭德文
人民陪审员 施效民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