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民终9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汽配城**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新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
原审第三人:邳州市八义集镇山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邳州市八义集镇山后村。
负责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审第三人:***,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
上诉人***立建筑工程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邳州市八义集镇山后村村民委员会、***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21)苏0382民初4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立建筑工程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立建筑工程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