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2民初4875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
被告:***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汽配城9号楼-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新城区。电话:
第三人:邳州市八义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邳州市八义集镇。
负责人:***,该镇镇长。
第三人:邳州市八义集镇山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邳州市八义集镇山后村。
负责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与被告***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邳州市八义集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邳州市八义集镇山后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杲 莉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孙 秀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籽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