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902民初1429号
原告:舟山市尉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富丽岛路318号(富丽岛建材城主楼五层办公区26号)。
法定代表人:林雪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来,浙江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三江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倪康军。
原告舟山市尉然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市尉然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本案系双方自行和解后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马钧钧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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