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欣建设有限公司

舟山弘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9民终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舟山弘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耿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舟,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中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
法定代表人:倪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松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舟山弘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中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舟普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舟山弘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舟山弘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舟山弘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754元,减半收取13377元,由上诉人舟山弘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褚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代书记员牟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