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7601号
原告:深圳市锦华节能环保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黄浦社区南洞东环路148号升光工业园E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林瑞娇。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亮,广东万仁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小娟,广东万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莱源厨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龙东社区吓井二村新井路13号三栋。
法定代表人:李静。
原告深圳市锦华节能环保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莱源厨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锦华节能环保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曾友林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