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91财保132号
申请人:广东雅建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324号203A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6160。
法定代表人:陈仁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昆,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容,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市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上扬度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771。
法定代表人:李声亮
申请人广东雅建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惠州市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34345.76元或等值财产,并提供财产线索:户名:惠州市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账号:4423××××477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惠阳支行。申请人广东雅建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2034345.76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2021年12月20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提请函》、财产保全申请书原件、仲裁申请书复印件及证据等材料复印件提交本院。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广东雅建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预交。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034345.76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邹伟如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丽君
书 记 员 陈海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仲裁财产保全】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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