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174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雅建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324号203A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664014616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宏得利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朝安北路13号***D座606之一室(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WHX225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广东雅建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宏得利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2)粤0604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和(2022)粤06民终933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佛山市宏得利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广东雅建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734523.86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2573元。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为50900元。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总局、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4执1749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涂业初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