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雅建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雅建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宏得利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4民初546号 原告:广东雅建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324号203A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6640146160。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宏得利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弼唐路10号佛山义乌小商品城七楼70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WHX225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雅建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宏得利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734523.86元及利息(以4734523.86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4月12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停工经济损失33702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主要内容):2020年11月8日,原、被告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弼唐路10号义乌××商铺装修及建筑亮化工程项目,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价暂定为5000万元,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开工和履约并支付了200万元履约保证金。截至2021年4月10日,原告每月均依约完成工程量,但被告仅在2021年4月29日支付30万元工程款,其他工程款均未支付。2021年4月12日,被告现场负责人程军通知原告现场负责人全志成暂停施工,等另行通知,导致原告工程部及工人滞留现场无工可做。2021年5月8日,弼唐经联社与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在原告完全不知情下,锁上被告办公大楼,导致被告实际控制人***失联。为了维稳,弼唐经联社承诺垫付发放150万元工人工资,原告收完工程款后退还弼唐经联社。2021年5月18日,原告、被告与弼唐经联社开会一致确认被告欠原告工程款5034523.86元(该款包括200万元履约保证金和已支付的30万元),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导致原告无资金开工。此外,根据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被告应赔偿原告停工期间即2021年4月12日至2021年7月2日的工人工资及工程管理费用等损失33702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主要内容):一、原告诉请的4734523.86元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实际施工量不到100万元。因多种原因,2021年4月原告停止了施工、撤走了施工队。后多次协商未果。2021年5月1日,原告组织大批工人到被告处闹事,并派人围堵、跟踪被告法定代表人达半个月之久,给法定代表人的家庭生活、身心健康造成巨大的影响,被告法定代表人多次报警及到当地派出所协调未果,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被告被迫在原告打印好的《还款计划书》***。另外,原告举证的2021年5月20日的《会议纪要》的出台背景,同样是在原告组织大批工人闹事、街道综治办因维稳需要而组织的,工程款的数额完全是按原告要求单方写的。被告可以确认原告实际施工约100万元,以及欠保证金200万元,合计300万元,扣除已付30万元,尚欠270万元。二、原告诉请的停工经济损失337020元不存在,原告未举证证明。三、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从起诉立案之日起计算。 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20年11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主要内容:原告承包义乌小商品城A地块上70115平方米商铺装修及建筑亮化工程,工程价暂定5000万元,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2020年10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1年9月30日;被告应落实建设资金,按期拨付工程款,办理现场签证、施工验收,如果工程款不能及时拨付,造成不能开工或运作,一切损失和误工由被告承担;支付方式,按工程开工后二个月,第三个月开始,原告于每月3日前,向被告报送上月的工程量清单,被告收到工程量清单后,应在3日内进行确认,如被告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被告认可原告报送的工程量,每月十号支付已完工工程量的80%,工程具备交工条件支付工程总金额的9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总金额的97%,留3%质保金,按照国家规定保修一年期满后全额付清;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给守约方。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并入场施工。但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导致纠纷产生。2021年5月,弼**委会、**街道综合治理办公室多次介入调解双方的纠纷。2021年8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计划书载明:根据我司与贵司确认佛山市义乌小商品城工程退还保证金及工程款共5034523.86元,我司于四月底已支付300000元,余款4734523.86元计划支付节点如下:1、于8月初先由佛山市禅城区**街道弼唐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垫付1500000元;2、余款3234523.86元分五个月支付,第一期于2021年9月30日支付200000元,第二期于2021年10月31日支付750000元,第三期于2021年11月30日支付750000元,第四期于2021年12月31日支付750000元,第五期于2022年1月31日支付784523.86元;3、弼**委会垫付之150万元,我司于2022年3月15日支付给贵公司后,由贵公司转付村委会。 因被告未按上述《还款计划书》约定还款,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合同、还款计划书、会议纪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施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均须依约行事。被告辩称《还款计划书》是受原告胁迫所签,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就涉案工程产生纠纷后,弼**委会、**街道综合治理办公室多次介入调解,被告系自愿出具《还款计划书》,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出具还款计划书系受原告胁迫所致,被告应按计划书约定向原告偿还剩余4734523.86元,本院对原告诉称的4734523.86元予以支持。至于利息,本院酌定从还款计划书约定的每期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算,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停工经济损失337020元。原告主张的停工经济损失并无证据证明,对原告的该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宏得利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雅建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734523.86元及利息(分别以200000元、750000元、750000元、750000元、784523.86元、1500000元为本金,分别从2021年10月1日、11月1日、12月1日、2022年1月1日、2月1日、3月16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雅建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佛山市宏得利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24116元,由原告广东雅建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43元,被告佛山市宏得利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5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 德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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