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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8民初5849号
原告:**彬,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重庆四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道劳动街18-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81586496J。
法定代表人:**。
原告**彬与重庆四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彬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彬负担。
审 判 员 杨 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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