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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彬与重庆四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8民初5849号 原告:**彬,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重庆四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道劳动街18-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81586496J。 法定代表人:**。 原告**彬与重庆四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彬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彬负担。   审  判  员      杨  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