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1259号
原告:***,男,195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天津市嘉洁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经路11号第三层302-9。
法定代表人:陈亚涛,职务经理。
委托诉请代理人:张倩,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东,天津融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嘉洁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诉称,被告承包了天津轨道交通运营集团地铁一号线的物业业务。原告于2019年10月份受雇被告从事保洁工作,每月工资2200元,2020年9月17日中午11点左右,原告在津南区××镇××号××庄子站工作时,原告搬物品乘坐电梯不慎从电梯上摔倒将左腿摔伤,被告的领导带原告去津南医院治疗,被告未支付任何费用,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待鉴定后一并主张;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注册地和实际办公地点均在天津市河东区,本案应当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故申请将案件移送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称是在地铁一号线高庄子站工作时乘坐电梯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受伤地点高庄子站的地址在天津市津南区××镇,现原告在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天津市嘉洁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辖异议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玉茜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秦艳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