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辽0102执497号
辽宁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未履行(2021)辽0102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英飒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我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
如你公司已经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认为申请人据以申请的文书未生效,请当事人本人(被执行人是单位的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于三日内向本院书面说明情况。
本院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董浩然、包晗83219522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