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执1407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216号中土大厦121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格***一期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15号格***(一期)小区。
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格***一期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沈阳圆梦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于2022年4月21日、2022年4月24日、2022年6月21日、2022年9月15日分别对被执行人发起了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7月13日我院向沈阳市于洪区房产局送达(2022)辽0114执1407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沈阳于洪区房产局协助本院履行被执行人格***一期第二届业主委员会1231009.00元的支付义务。沈阳市于洪区房产局对2022辽01**执1407号执行裁定书向我院提请执行异议“因该被执行主体格***一期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中存在未缴纳房屋维修基金业主,故不能向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足额协助完成1231009.00元的支付义务”。我院对该异议依法裁定驳回异议申请,现沈阳市于洪区房产局针对该裁定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沈阳市于洪区房产局对1231009.00元支付义务中1195866.37元并无异议,另为营造我区良好营商环境,保证我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开展,故请协助本院将维修资金账户中可支付金额1195866.37元的维修基金汇至本院账户;承办人对被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格***一期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财产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9月20日,承办人对申请人进行电话约谈,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格***一期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没有可执行财产,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114民初10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元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