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市第十八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3民初8957号之一
申请人:郑州市冠豫门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石化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臧立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现,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河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李自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河南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第十八中学,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开区第三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段亚萍,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鹏,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郑州市冠豫门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4日作出(2019)豫0103民初895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的账户。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了(2019)豫0103民初8957号民事判决书,2019年12月19日作出了(2019)豫01民终220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郑州市冠豫门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州市冠豫门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被申请人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2019)豫01民终22081号民事判决书约定的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玉雪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周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