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1891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2月24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告: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河东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676636XB。
法定代表人:李自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系河南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宝旗,男,汉族,1972年1月25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告:河南省新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南四环二七鑫苑二期8号楼2单元2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99813154。
法定代表人:郭国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杰,系河南旺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宝旗、河南省新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2年6月22日,原告***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志军
审 判 员 唐玉吉
人民陪审员 胡保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汝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