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富邦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02民初1838号
原告:河南省建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六一路南段建设工程质监站东3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MA476EUH1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河东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676636XB。
法定代表人:李自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富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东工业基地(中原路与淮河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84397098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建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富邦置业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2023年3月21日,原告河南省建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建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建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7.9元,由原告河南省建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