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10694号
原告:***,女,汉族,1963年4月10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河东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676636XB。
法定代表人:李自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新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南四环二七鑫苑二期8号楼2**2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9981315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1月25日生,住商水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新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毛 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