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8698号
原告:***,女,生于1985年1月1日,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臻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九天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正中大道与德方街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3X6QM57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河东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676636XB。
法定代表人:李自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郑州九天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