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质矿产局铁岭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地质矿产局铁岭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与瑞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青0104民初1809号
原告辽宁省地质矿产局铁岭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瑞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提交的证据材料看,本案因《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产生的争议,基础法律关系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特殊规定,由涉案建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建筑工程施工地位于常宁市××镇,属于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辖区,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本案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发生争议由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有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约定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三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2200元(已减半收取),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孜力哈
法官助理 杨 玉 娟 书 记 员 董 新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