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交通工程开发公司

高增伟与余姚市临山镇人民政府、宁波市镇海区交通工程开发公司运输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浙民申字第5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增伟。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余姚市临山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市镇海区交通工程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海鹰。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邵金。
再审申请人高增伟因与被申请人余姚市临山镇人民政府、宁波市镇海区交通工程开发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商终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高增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俞晓辉
助理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姚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