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民初929号之二
原告:***,男,198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贞,贵州黔成起智(兴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1971年8月1日生,汉族,现在云南省。
被告:曲靖市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滇东北蔬菜批发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81669689C。
法定代表人:宋向飞,系曲靖市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峻峰,云南璇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云南璇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盘州市英武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英武镇革纳铺村十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02MB0X94596P。
负责人:张荣生,系英武镇镇长。
第三人:张登俊,男,1983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第三人:王天品,男,197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原告***与被告***、曲靖市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盘州市英武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张登俊、王天品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932元,因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收取50元,现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8932元,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8907元)。
审 判 长  耿爱敏
人民陪审员  梁秀凤
人民陪审员  张燕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