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3执25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牡丹支行。
负责人:孙丽琼,职务:行长。
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珠源东路58号。
被执行人:曲靖市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滇东北蔬菜批发市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4月12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牡丹支行与曲靖市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8)民初1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由被告曲靖市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牡丹支行偿还贷款本金9593188.56元,截止2018年8月31日的利息1328231.9元(本息合计10921420.46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偿还1800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1800000元,2019年1月30日前偿还1800000元,2019年2月28日前偿还1800000元,2019年3月30日前偿还1800000元,2019年4月30日之前偿还1921420.46元及自2018年9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578%计算);二、由被告***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案件受理费87329元,减半收取43664.5元,由被告曲靖市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牡丹支行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曲靖市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并督促被执行积极履行付款义务。
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约定:
一、双方确定曲靖市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下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牡丹支行至2019年5月22日的借款本金共7973188.56元,以及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578%计算)。被执行人曲靖市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诺分三次还清借款本息。
二、由被申请人曲靖市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2019年10月22日之前,偿还借款200万元;2019年12月30日前还清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
三、被执行人曲靖市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网络查控中冻结的银行存款1238323.78元,在本和解协议签订后将即时划入曲靖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并依法划拨给申请执行人。
四、若曲靖市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前述约定偿还借款,自第一次违反约定时,申请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本案恢复执行。
五、本案执行费78365元,由曲靖市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之前交至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且该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3执250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 俊
执行员 王永兴
执行员 赵 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林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