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现、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民初927号之二 原告:**现,男,1971年5月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原告:***,男,1970年9月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成起智(兴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1971年8月1日生,汉族,现在云南省。 被告:曲靖市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滇东北蔬菜批发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81669689C。 法定代表人:***,系曲靖市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盘州市英武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英武镇革纳铺村十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02MB0X94596P。 负责人:***,系英武镇镇长。 第三人:王天品,男,197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原告**现、***与被告***、曲靖市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盘州市英武镇人民政府,第三人王天品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现、***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现、***撤诉。 案件受理费9128元,因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收取50元,现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现、***负担(原告**现、***预交案件受理费9164元,退还原告**现、***案件受理费9139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