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方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628执176号之六
申请人**,女,1978年7月5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恒祥大街名人国际小区左岸乐章J座12号。
被执行人冯明,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住衡水市桃城区永兴东路18号。
被执行人河北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兴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冯明,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青海方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金青清花园南侧。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628民初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有到期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河北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在第三人青海方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处的到期债权68940元。
二、冻结期限为壹年,在冻结期间,第三人青海方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得向被执行人河北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履行清偿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