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0105执88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方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可,男,汉族。
被执行人青海物产现代物流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方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物产现代物流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青0105民初5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青海物产现代物流投资有限公司在调解生效后给付申请执行人青海方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款及利息401534.46元,诉讼费1831元,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10000元,现双方于2019年5月27日达成还款协议,余款双方协商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至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故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青0105执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强斌
审判员敖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婷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