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16627号
原告:**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江西省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3003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91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重庆两江新区新南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两江大道618号两江总部企业大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5KFK4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两江新区新南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两江新区新南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两江新区新南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曾 莉
书 记 员 龙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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