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淄博鹏东钢铁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市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5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淄博鹏东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正阳路1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CDWF15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道滨湖路(金科开州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78993440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91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天助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建材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56224442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市**金通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正阳路1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72093331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淄博鹏东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天助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金通不锈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0306民初312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市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天助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金通不锈钢有限公司在各银行帐户内存款217915.56元(其中包括(2022)鲁0306民初31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票据款200000.00元、以20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4月25日至2023年7月3日期间的利息8785.56元、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7月3***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230.00元,执行费2900.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217915.56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