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38503号
原告:重庆某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某检测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某检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检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检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按40%收取计264元,由原告重庆某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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