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某检测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38503号 原告:重庆某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某检测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某检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检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检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按40%收取计264元,由原告重庆某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