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22758号
原告:扬中市某电器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
负责人: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迪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迪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启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中市某电器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原告扬中市某电器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中市某电器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93元,由原告扬中市某电器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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