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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与陈某某,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42民初1486号原告:石某,男,汉族,住重庆市酉阳县龙。被告:重庆某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罗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被告:唐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钱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何某,男,汉族,住重庆市酉阳县。原告石某与被告陈某某、唐某某、重庆某住宅建设有限公司、钱某某、何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原告石某于202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实交4528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法官助理***书记员***-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