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彰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辽宁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22民初2668号 原告: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兴隆山镇花家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东街118-3号11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期间,因疫情原因无法正常开庭,原告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1元全额返还原告彰****混凝土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季 宁